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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凌晨1时3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EH****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去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钟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

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元闪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封开县**镇红庄**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5*******。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证据目录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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