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现住**镇**街15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2月26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贵H****9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黄平县**清云门往旧*****方向行驶。20时27分,当车行驶至旧关线O公里+50米(小地名:****湾路段)处时,被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雷敏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液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抓获经过、抽取血液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光芬
检察官助理:张玉珍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315;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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