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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工,户籍所在地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杨瑞丽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钟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钟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4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粤J****9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鹤山市**街道**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路与**路交界红绿灯路段时,撞向路边绿化带护栏,造成其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钟某某被送院治疗,后民警在医院找到钟某某,并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钟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34.40mg/100ml,达醉酒标准。

鹤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钟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玲

2020年3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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