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82********,汉族,靖安县人,初中文化,靖安县**有限公司工作,家住靖安县**乡**村**村**号。2018年4月4日因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靖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1时37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赣******号小汽车途经靖安县**镇**道老石材厂路段时,被值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67.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2、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到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书证;3、证人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江西神州【2020】毒鉴字第W05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莉萍
检察官助理:涂久明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0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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