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嫩江市**小区**号楼**号车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黑P****K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嫩江市开发路行驶至科洛小区,钟某某与王某某发生口角,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钟某某有饮酒嫌疑。经鉴定:钟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88.76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钟某某被现场抓获。
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喜艳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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