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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4********,汉族,无业,初中文化,高州市********。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粤KR****号二轮摩托车从本市市区**路往**路方向行驶,于4时40分途经市区**路**街**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黄某某驾驶的粤K1****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钟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记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媛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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