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住哈尔滨市宾县**镇**村**屯,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钟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该车经鉴定为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城阳区泰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康馨园西门处时,与前方顺行变更车道左转弯掉头的徐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损、钟某甲伤。经对事故后抽取的钟某甲血样进行检验鉴定,在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情况、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钟某甲供述;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证人徐某某、某某、钟某乙证言;5、徐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乙醇检验报告;9、司法鉴定意见书;10、户籍信息、电话查询。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处拘役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坤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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