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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02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处**村**组**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大学校区**幢**。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1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渝D2****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附近出发,经内环快速路,行驶至江北区渝宜高速鱼嘴G50收费站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经呼气乙醇测试后,钟某某被民警送至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检验,钟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2.5mg/100ml。

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立案及被告人被抓获到案的经过;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钟某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呼气乙醇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照片,证实钟某某驾车经内环行至渝宜高速鱼嘴G50高速路收费站(未上高速路)被查获,经呼吸乙醇测试后,被公安机关带至医院抽血检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全国盗抢车辆信息查询单,证实钟某某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渝D2P566系经合法登记的机动车;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单,证实钟某某有盗窃前科,但无酒后驾驶的前科劣迹。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钟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

3.乙醇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钟某某驾车时处于醉酒状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钟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钟某某有犯罪前科,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应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超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大学校区**幢**。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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