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Z2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村**号。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11月2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1月3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赌博,于2013年12月22日被武平县公安局罚款100元;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于2014年9月3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5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6月26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钟某某在饭店和朋友一起吃饭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F*****号的小型轿车在武平县平川街道新百佳超市门前路段接到钟某一,后继续驾驶车辆在平川街道万星城接到一朋友前往平川街道中远上城小区。在车上,被告人与钟某一因沙石生意未能谈妥引发冲突,在中远上城小区附近下车后被告人殴打了钟某一,后钟某一报警,被告人被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140.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钟某一、钟某二、谢某某、钟某三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等勘验、检查笔录;6.监控视频;7.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曾被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艳红
2021年2月8日
书记员(代):王昶欣
附:
1.被告人现住武平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预缴的罚金40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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