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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73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0年12月26日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0********,畲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福安市**乡**村**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0月2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闽******二轮摩托车,由宁德市蕉城区署前市场路段方向沿环城路往蕉城北路方向行驶,途径蕉城区环城路汽车北站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福建省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同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将被告人钟某某带至宁德市人民医院抽血,并于次日对其行政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以及提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章 勇

代理检察员:缪婧巧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安市**乡**村**号,联系电话:187503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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