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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村**湾**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9时47分,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鄂A****6号白色蒙迪欧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新洲区新李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新李线栾堤湾路段时,遇民警设卡检查,便突然提前靠边停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驾驶人钟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 151mg/100ml,随后民警将钟某某送至汉阳医院醒酒中心抽血备检。后经司法鉴定,从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7.82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侦讯中,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其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及涉案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现场查获、抽血视频及照片、讯问视频;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5.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7.82mg/100ml,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毅明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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