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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28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镇**村**村**号,案发前在深圳市**邮政局工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0时28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7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振明路路段时,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便开到人行道欲逃离,随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钟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1.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斌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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