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琼A*****号小型轿车,由山竹沟方向沿昌江大道往石碌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修理厂前路段时被路面执勤的交警查扣。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58mg/100ml,后被交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钟某某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77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鉴定意见通知书;
2.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血样酒精含量鉴定为277mg/lOOml,综合考虑被告人钟某某被动到案、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王耀明
书记员:陈人鹏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30********;
2.案卷壹册,主要证据目录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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