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6********,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小区**栋**单元**室。2013年9月2日因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抚宁区抚宁镇邴各庄村东侧路上时,与对向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处警民警将钟某某带至抚宁区中医院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l6lmg/100ml,后将抽取的钟某某的血液样品送检,结果为138.57255mg/100ml。经认定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现双方己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培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抚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附光盘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