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路**号**室)。被告人钟某某曾因聚众赌博,于2001年1月8日被江浦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500元,并没收赌资人民币1360元。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钟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1****小型普通客车沿雨山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门路口西侧20米处时,将道路中心反光柱撞损,并将车辆停放在该处,后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86.0mg/100ml血。
被告人钟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调取的道路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莉莉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