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坝**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上街**号**栋**号。2013年1月15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郫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一千元,附计12分。2019年4月17日,因赌博被郫都区分局和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2时6分许, 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搭载二人,从本市温江区永宁镇永福街“建哥鸭肠王火锅”出发,沿天润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本市高新区天润路与顺泽路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107毫克/100毫升,经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33.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钟某某的醉酒程度、二次酒驾、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炜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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