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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诉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现住广西田阳县**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2时17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桂L****8的小型轿车在百色市右江区城东二路火车站站前大道**大酒店门前路段行驶,民警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发现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随后将其带至百色市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鉴定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50.0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件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事故截图说明、户籍证明;

  2.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意见告知书;

  5.案发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贵将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0786****);

2.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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