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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776号

被告人某某乙,曾用名某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0********,汉族,初中肄业,公司**,户籍所在地: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住南宁市青某某**路**小区**栋**号房。2013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0时许,被告人某某乙饮酒后驾驶桂K****5号小型轿车从南宁市凤翔路出发,途经佛子岭路、厢竹大道辅道,行驶至清厢快速路厢竹大道匝道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某某乙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7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驾驶人和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吹气检测结果单、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3.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4.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乙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南宁市青某某**路**小区**栋**号房,联系电话:1367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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