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94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21982********,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号,现住址为广州市番禺区**村镇**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4时14分,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W9****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钟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3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军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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