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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70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21967********,苗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湖南省沅陵县**镇**居委会**村**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悬挂粤A6****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大源北路林安物流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检验,钟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1.6mg/100ml。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钟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艳艳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408****、1325073****。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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