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8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7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住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居*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31日16时许, 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8U****红色二轮摩托车(已被强制报废),沿清远市清新区**镇**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路与清新大道交汇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钟某某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从其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7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已被强制报废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秀莉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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