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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407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7日5时1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莞市**镇**路**街**号对出路段时,车头与曾某某驾驶停放在路边的粤SH**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造成钟某某倒地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钟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5.80mg/100ml。案发后,钟某某赔偿曾某某10539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少杰

2019年9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926**;缴纳保证金5000元。

2.侦查卷二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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