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66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9********,汉族,文化程度本科,群众,工作单位:东莞市**工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2019年10月2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2019年1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7日21时51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醉酒(经鉴定,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91mg/100mL)驾驶粤S6****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寮步镇寮城中路三星厂对出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执行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陈某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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