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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78********,汉族, 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镇**路**号**栋**单元***室)。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与其朋友李某某等人在分宜县***一饭店吃饭,期间其饮用了半杯白酒。饭后19时30分许,被告人驾驶闽A*****红色雪佛兰牌小轿车从该饭店出发,沿G220国道往分宜商城方向行驶,当行驶分宜县府前南路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提取血样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96mg/lOO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刑事立案后,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并传唤于2020年10月30日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犯罪事实方面的书证;

2、证人李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量刑情节的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新连

检察官助理:邓良艳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5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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