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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111983********,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现住蒙某市**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蒙某市联大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联大路商都门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2.7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7月9日11时,被告人钟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来到蒙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

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系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血液乙醇含量已超过200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40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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