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74********,汉族,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甘南县**镇**村至**屯的村村通公路行驶至**屯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7.6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到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犯罪嫌疑人钟某某的血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20]2554号”检验报告书,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02.9mg/100ml,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在案件审理当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
2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4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娜
检察官助理:刘佳婧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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