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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02251974********,汉族,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甘南县**镇**村至**屯的村村通公路行驶至**屯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7.6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到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犯罪嫌疑人钟某某的血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20]2554号”检验报告书,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02.9mg/100ml,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在案件审理当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

2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4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娜

检察官助理:刘佳婧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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