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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4]92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区**路**段**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17日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川E****小轿车搭乘蒲某某等人行驶至沙坪坝区西永镇开发区娅庭宾馆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等;

2、证人蒲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载人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 祥

检察官助理:陈 楠

2014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泸州市**区**路**段**号,联系电话1580849****;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案卷2册;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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