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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87********,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广东省翁某某**镇**路**号**栋**房,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粤FW****轿车从朝阳路畜牧局内出发沿朝阳路往**路自家方向行驶,行驶至朝阳路原**饭店门口时,与停放在路边的粤FA****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达到现场后,对钟某某进行人体呼出气体酒精测试,结果为243mg/100ml,后将钟某某带至翁某某人民医院急诊科抽血取样送检。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于9月3日出具粤法正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16号鉴定意见书,结果为:从送检的钟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42.84mg/100ml。翁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9月9日出具第Sxxxx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果为: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工作笔录;被告人供述;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值班律师的在场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育兰

                                               检察官助理 刘素晶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随起诉书移送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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