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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75********,畲族,高中文化,务工,住福安市**乡**村**号,。2016年12月14日因赌博被福安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17年2月10日因无证驾驶被福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320元。2019年5月21日因无证驾驶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21时54分许,被告人钟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悬挂闽******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广场北路沿阳头桥、解放路往鹤山西路方向行驶,行经解放东路富春大酒店附近路段被福安市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钟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4.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车牌号为闽******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车牌鉴定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行政案件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情况说明、车架号及发动机号照片等书证;

3.证人钟某某证言;

4.被告人钟某某供述;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6.福建正扬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被告人钟某某抽血过程的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8月16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乡**村**号,联系电话180593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95页,检察卷壹册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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