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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0********,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黄州**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义鹰牌”二轮摩托车后载刘某甲,沿黄州区湖心路南向北行驶至翡翠城侧门路段时与路边护板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某、刘某甲受伤,车辆、护板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现场抽血送检鉴定,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从送检的钟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顺章

检察官助理:瞿嘉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黄州**镇**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148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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