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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公诉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钟某某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系钟祥**建材有限公司**,户籍地住址钟某某**镇**路**号,现住钟某某**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日20时23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鄂“H******”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沪蓉高速公路由荆门市返回钟某某旧口镇,行驶到沪蓉高速钟祥收费站处,被正在执勤的湖北省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钟祥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江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972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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