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汉族,中共预备党员,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5********,高中文化程度,系**街道办**临聘人员,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住宅区**巷**号,暂住本市龙华区龙华街道**路**号武**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闽DQ9****号牌小型汽车载着张某某,行驶至本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宝华路华润万家公交站台路段时,该车车头左前角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钟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回到本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大院后,钟某某下车查看了车辆,后又上车将车开到大院停车场后回宿舍睡觉。民警接到被害人王某某和证人张某某的报警电话后,赶赴龙华街道办抓获被告人钟某某,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8.98mg/100ml。
经交警部门认定,钟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情况,确保安全驾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右侧第6-10肋骨各1处骨折,第9肋断端重叠、移位;双肺下叶肺挫裂伤,双侧胸腔积液,其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本次事故可以形成,损伤属轻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赔偿了王某某人民币6万元,取得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表、交警指挥中心警情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涉案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王某某门诊病历、数字影像检查报告、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以及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二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琇蕙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