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73********,黎族,高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建筑工程公司消防设备安装人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住三亚市**镇上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醉酒、无证驾驶号牌为的琼D6****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解放西路金楠盛酒店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钟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 霞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亚市**镇出租屋;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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