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Z10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41963********,苗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日15时许,骆某某驾驶琼0*****号牌大中型拖拉机,在万宁市**农场往**便道**处,与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的琼C*****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钟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依法对被告人钟某某抽血送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57mg/100ml(试管号:400000263594),超出国家行业醉酒驾驶标准。
经万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钟某某承担本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骆某某承担本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保全的琼0*****号牌大中型拖拉机和琼C*****号牌二轮摩托车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归案经过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病历记录、案件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骆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穆敏
检察官助理:许丽丽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家属联系电话138****8089;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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