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摩托车车行驶至龙马潭区**镇**街道处时因醉酒失去意识,车辆发生侧翻至路边,后被接群众报警到场处置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钟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22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绍伟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单电话:1916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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