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某某**镇**村,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区**小区19号楼2单元701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17日被博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3月25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自2020年7月9日起算)。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博某某博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品味阁门前路段时,撞同向前方陈某某停放路边的冀******号小型轿车,后冀******号小型轿车撞站立的陈某某、冯某某,造成陈某某、冯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某某弃车逃逸。后经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检验:所送钟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162.2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博某某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钟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冯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受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瑞杰
检察官助理:展桃然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博某某**镇**村,联系电话:13930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