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路**栋**单元**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5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翠湖南路与翠湖东路交叉口翠湖南路2号门前路段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钟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93.88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博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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