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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3时17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无号牌“鑫超越”牌红色电动三轮车沿龙泉驿区老成洛路从黄土方向往洛带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泉驿区老成洛路洛带垃圾焚烧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钟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61.3mg /lOOml,遂带往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备检。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钟某某血液酒精浓度检验,钟某某当天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47.2mg /lOOml,属醉酒后驾驶。被告人钟某某曾三次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宇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起诉卷电子卷宗光碟1张,视听资料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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