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白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83********,四川省内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温江区**小区**号**栋**单元**号。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1时1分,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川A*****的小型轿车沿成都市青白江区同华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同华大道与凤凰西一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挡获。经检验,钟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为173.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查笔录、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执法记录仪视频、相关书证、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玺长臣
2020年12月17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壹份;
4.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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