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村**街**号。2007年2月1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8年6月17号因盗窃罪被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1年9月2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20年5月31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黄埔区发源路进瑞发路北225米处碰撞由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鲁DH****号小型轿车,造成钟某某受伤及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认定,被告人钟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现场民警将钟某某送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并送到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结果从钟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00.7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2020年7月1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到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执法办案中心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晟明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联系电话1392309****;保证人钟某某,联系电话1592085****。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表》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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