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96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村**区**。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0时许, 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华南快速路三期北侧嘉禾上匝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钟某某的静脉血进行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74.9mg/100 ml。
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钟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钟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欣
检察官助理:翁若男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534****;保证人:毛某某,联系电话1856558****。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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