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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8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区,住广东省广州市********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01时12份,钟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ZE***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环城高速外侧中山大道北侧匝道(天河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7mg/100ML。钟某某对测试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南部战区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血液样本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钟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 为191.1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车辆照片、呼气测试结果单、户籍材料、行驶证、驾驶证、查获经过等书证、物证;

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4.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彤军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303****;保证人蒋某某,联系电话:18318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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