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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0时29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3Z****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大道西进校前路东74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0.4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 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4.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永胜

2020年5月15

附:

    1. 被告人钟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情况表》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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