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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2019年12月29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黄埔区玉岩路华立街北7米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钟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1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6.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7.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晟明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2239****(保证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832000****)。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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