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81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8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04时45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桂K3****的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田美路云山大道东18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钟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2.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梅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20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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