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8年11 月28 日21 时许,饮醉酒后(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245mg/100ml) 驾驶桂E****8小型面包车沿国道325线由闸口镇住白沙镇方向行驶,至国道325线582km+300m (公馆镇边防派出所附近路段)时,与前方由郑如生驾驶搭乘陈某某的合浦***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然后桂E****8号小型面包车驶出左侧路外与欧某某的**路***号民宅大门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陈某某二人受伤,欧某某财物损失,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合浦县公安局交管部门认定,钟某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某、陈某某、欧某某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某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三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立新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6********。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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