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9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现住金平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日1时1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金福苑小区路段驶离有效路面碰撞路侧路灯杆,造成钟某某受伤、车辆受损、路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金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钟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89㎎/100ml血。
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琳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金平县**乡**村**组,联系方式1592533****;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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