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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6821997********,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4时31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粤YG****号小型轿车沿佛山市南海区S267桂和路由大沥方向往官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267桂和路松岗南海观音寺公交站对面路段时,与同车道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陈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钟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经鉴定,被告人钟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唐兴宇

                                   2020年81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园**花园**幢**号,联系电话:1369070****。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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