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89********,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住元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晚,被告人钟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驾驶号牌为云******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开远市**路由东向西行驶,20时40分行驶至开远市**路**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钟某某的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59.72mg/100ml。
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萍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元阳县**乡**村委会**村,联系方式:1838730****;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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