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丘北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梁某某驾驶云******号轻型自卸货车由G248县右幅车道掉头驶往炭房方向,22时22分许行驶至丘北县G248线K2660+660M(玫瑰庄园门口)路段处时,其所驾车辆右后侧车体与由双龙营镇方向沿G248线驶往炭房方向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朱某某)车头部相撞,造成钟某某受重伤、朱某某受轻伤,两车和道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朱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钟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朱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经检测,送检的钟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94mg/100ml血。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及立案情况。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证实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告知书,证实本案的侦查程序合法。被告人照片、人身安全查检笔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钟某某案发时系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也不是网上在逃人员。到案经过、传唤证,证实被告人到案情况。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钟某某被行政处罚及相关驾驶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及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依法调取丘北县玫瑰庄园大门口监控视频一段。
2.证人证言:梁某某、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杨某某、李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钟某某在杨某某家中饮酒的事实;
3.被害人陈述:朱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案发当晚在杨某某家中吃完饭后乘坐钟某某的车回丘北,在经过普炭公路玫瑰庄园门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的事实。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钟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经过普炭公路玫瑰庄园门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的事实。
5.鉴定意见:呼气过程照片、呼气酒精含量结果告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意见书、检验结论报告书、检验结论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梁某某当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0mg/100ml。送检的钟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63.94mg/100ml血。经鉴定,云D*****号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制动系功能、照明信号装置功能均有效,行驶系不合格,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5km/h。云H*****号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制动系功能、照明信号装置功能、行驶系功能均有效,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26km/h。钟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朱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认定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朱某某无责任。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钟某某对相关现场进行了辨认。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碟,讯问视频光盘2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如在审理中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萍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6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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